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蔡陳秀月
訴訟代理人 蔡振嘉
被 告 吳宗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吳宗興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 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此亦為同法第490條 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因 出現記憶及行為障礙,於民國103年經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 臺中榮總)醫師診斷罹患痴呆症(失智症)、腦出血等疾病, 而於該院神經內科門診長期追蹤治療,症狀持續退化,日常 生活無法正常交談,對答時常文不對題一情,有臺中榮總診 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3號卷【下稱交 易卷】第17頁)。又被告因上開疾病走失,經民眾報警尋獲 ,通知被告家屬到警局帶回一節,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 登記表在卷足憑(見交易卷第15頁)。且經本院向臺中榮總函 詢被告病情狀況,經臺中榮總函覆稱:病患吳宗興自103年5 月27日因記憶退化至臺中榮總神經內科門診,經腦部磁振造 影及正子攝影診斷為失智症,於103年12月8日開始使用Done pezil治療(103年9月15日MMSE =15)。104年12月29日因突發 性步態障礙至臺中榮總急診,電腦斷層及後續磁振造影顯示 左側腦部皮質下蜘蛛網膜下出血、腦部萎縮、皮質下血管硬 化腦病變及顱內血管多處狹窄,因記憶快速退化於105年3月 1日再度安排心智功能評估,MMSE為3分(103年9月15日MMSE= 15、104年6月16日MMSE=14)。目前病患能自由行動,但門診 皆需家屬陪伴就醫,之前有走失紀錄及情緒控制有時會有障 礙(如暴力行為),門診對答有時會答非所問,精神及心智狀 況以目前評估,應無法完全理解開庭內容,有該院105年3月 29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之被告就醫相關病 歷資料附卷足參(見交易卷第28至57頁)。而被告已於105年3 月4日經鑑定障礙等級為極重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在卷可佐(見交易卷第65頁)。
三、嗣經本院於被告所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即本院105年度交易
字第53號案件傳喚被告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由其子吳泰 億陪同到庭,經本院訊問時,被告僅能回答自己之姓名,其 餘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均無法完整陳述,且出現 對於本院訊問之問題,答非所問之情形,有本院105年4月28 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足徵(見交易卷第62至63頁)。復經本院 函請臺中榮總鑑定被告有無因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接 受審判之情形,鑑定結果為:病患吳宗興自103年12月於臺 中榮總神經科診斷失智症,於門診長期追蹤治療,104年12 月因腦出血至急診就醫後,認知功能退化更為明顯,簡易認 知功能測試分數由14分(104/6/3),退化至3分(105/3/1), 且伴隨有精神情緒障礙,經增加失智症、憂鬱症及焦慮症藥 物治療後,情況較為穩定,但105/6/6之簡易認知功能測試 為7分,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105/6/13)為2分,屬中度失 智症,仍時有文不對題,答非所問的狀況,平日生活需家人 陪伴照顧。有臺中榮總105年6月27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 00號書函及檢送之鑑定書與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在卷可稽( 見交易卷第73至75頁)。
四、綜合上開資料及被告庭訊時之表現,堪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 影響正常在庭表達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首開因疾 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第490條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