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旺
義務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盧政霖
選任辯護人 周孟儀律師
黃翎芳律師
劉明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明旺、盧政霖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許明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被告盧政霖犯嫌重大,除上開事由外,並有串供、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二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被告盧政霖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次訊問被告二人後,除因本案業於105年5月5日審結,於105年6月15日宣判,被告盧政霖串供、串證因素已消滅,而應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外,其餘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105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林三元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