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5年度,10號
TCDM,105,自,10,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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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林雪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田彭太等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林雪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林雪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有卷附林雪雲自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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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