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俐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022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05年度易字第602號),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嘉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徐嘉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10月20日17時15分許,至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 000室租屋處,徒手竊取陳家緯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 手後,即將上開物品置於陳家緯所有之綠色行李箱內後,旋 即攜帶該綠色行李箱離去。嗣於翌(21)日5時20分許許, 在臺中市東區自由路與復興路交岔路口之干城環保市場第19 1攤位,陳家緯發現如附表所示之物,遂質問徐嘉俐,進而 與徐嘉俐發生爭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業據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35號裁定發還陳家緯 ),並調閱陳家緯租屋處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陳家緯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嘉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家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 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及蒐證照片30 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前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 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本 件不構成累犯);竟不思以己力工作賺取所需,反率爾竊取 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擅加侵害,欠缺對於他人財 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然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 財物之價值非鉅,且均經本院以裁定發還告訴人;兼衡其罹 有情感性精神病,並領有重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及全民健
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為高職畢業之教育 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境小康(見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 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為告訴人所有,復經本院以前揭裁定發還予告訴人,揆諸 上開規定,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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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及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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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塑膠項鍊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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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珍珠項鍊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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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意玉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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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健康石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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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菩薩水晶項鍊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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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玉鳳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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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玉佛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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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玉佛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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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水晶菩薩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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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水晶關公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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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綠色天珠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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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黑色天珠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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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白石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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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彩石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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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塑膠念珠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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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石念珠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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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高級水晶手鍊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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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次級水晶手鍊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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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白玉平安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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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古玉福字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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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龍鳳玉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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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冰種玉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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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紫水晶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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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粉紅石項鍊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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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水晶彩飾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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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黃水晶裝飾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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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戒指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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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珮飾1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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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方型玉佩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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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黃玉皮丘手鍊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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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裝飾項鍊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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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合金手鐲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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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玉鐲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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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玉念珠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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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玉手鍊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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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胸針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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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錦太郎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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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耳環9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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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銅幣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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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水晶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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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玉印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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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開運飾品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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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鼻煙壺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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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手鏡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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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護身符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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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耶穌水晶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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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化妝盒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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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玉龍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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