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精武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44號),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楊靜玫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汪精武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參參零柒公克、零點伍陸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44號
被 告 汪精武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精武前於民國 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62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毒偵字第2960、3134號案件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2月16日上午5時30分許,在其位 於臺中市○區○○街000○0號居處,以玻璃球燒烤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 104年12月16日下午6時25分許,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0.3307公克、0.5601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等物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汪精武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計 7張、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5年1月5日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 1份等附卷,暨上述甲基 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等扣案可佐。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 102年2月19日釋放出所,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 正簡表各 1份等在卷足憑。綜上所述,被告再犯上述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307公克、0.5601 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沒入
銷燬之;另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胡 宗 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 如 君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