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1292號
TCDM,105,中簡,1292,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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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速偵字第3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振杰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洪振杰於民國105年7 月25日本院訊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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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