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號
PHDV,105,補,37,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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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緯彤
法定代理人 李澤順
      姚心瑜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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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