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本發
相 對 人 張李蓮只
張本源
張本福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 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案件概述單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為 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