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69號
TYDV,105,重訴,269,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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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    告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99
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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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