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張居正
被 告 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邦豪
被 告 錢明婉
張雅婷
王鳳玲
田得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