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1號
TYDV,105,訴,101,201607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蕭文通
被   告 澔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唯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前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租約終止後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關於當初原告究竟有無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 號之房屋一併出租予被告經營使用,尚有未明,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
澔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