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4號
TYDV,105,補,354,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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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許鳳娟
被   告 高潔如
      高潔鑫
      高潔馨
      高鴻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游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
地之買賣契約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交
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250 元/平方公尺×2,000 平方公尺=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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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