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更(一)字,105年度,4號
TYDV,105,消債更更(一),4,201607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馨政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自102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四、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平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房
  屋係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
  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釋明聲請人雙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雙親
  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
  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雙親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聲請人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
七、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
  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
  女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八、請提出餐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日用品費、車
  輛保養費、勞健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