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76號
TYDV,105,消債更,17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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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文生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說明自民國103 年5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 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 本等)。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又其中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費用,是否與他人分攤及 如何分攤,併請說明之。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 ,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 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 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為第三人登華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 如是,則聲請人之出資額及自103 年5 月起迄今所獲盈餘分 派數額各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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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