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45號
TYDV,105,消債更,145,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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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簡光佑即簡銀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 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 護之必要,此觀其立法理由即明。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進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程序,主張 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惟因聲請人與債權人間無法達成債 務協商合意而調解不成立後,續為本件更生之聲請(見本院 105 年度消債調字第97號卷第84頁背面)。惟聲請人聲請更 生,並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 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尚無從加以審酌認定是否具備 更生之要件,是依首揭規定,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 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 自103 年4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二、按時間順 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 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三、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 ○○區○○○街0 號12樓」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 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房租管理費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四、請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 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五、釋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 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104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六、釋明聲請人之配偶係



在何處工作?薪資所得為何?聲請人及配偶係如何分攤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七、請釋明手機費每月599 元之必要性。八 、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 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 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九、請說 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十、更生 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 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預計能還款之數額為何?十一、 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時稱目前有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 請提出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影本」。
三、上開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1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 ,以及是否符合更生之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依 首揭條文意旨,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1條之1 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 ,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 :「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 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 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 條、第44 條規定自明。而本件係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 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 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是依法自無通 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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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