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明 人 張家緯
張家福
張家羚
聲 明 人 盧慈慧
法定代理人 盧許雲香
被 繼承人 盧政雄(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張家緯等四人為被繼承人盧政雄 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死亡,聲明人 張家緯等四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今聲明人張家緯等 四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 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盧政雄於105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開始 時,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有盧飛良、盧榮鴻 、盧榮發、盧飛安、盧世明、盧貞秀等六人,而聲明人張家 緯等四人為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 ,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據,而依上開規定,被繼承人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則盧飛良等六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今盧榮發、盧飛 安、盧世明、盧貞秀等四人業已於同年2 月17日具狀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權,惟尚有合法繼承人盧飛良、盧榮鴻未聲明 拋棄繼承權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 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均聲明拋棄繼權,則屬被繼 承人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聲明人張家緯等四人,自未取 得繼承權,即無得拋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張家緯等四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