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239號
聲 明 人 楊瑞釧
楊瑞瑤
楊玉梅
楊玉艷
楊玉蟾
楊玉珍
湯楊玉霞
被 繼承人 楊叔明(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叔明之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 區○○里0鄰○○街○段00號7樓,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