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丁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漢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
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分別
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