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977號
TYDV,105,司票,4977,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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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77號
聲 請 人 朱品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家毅(原名:廖晉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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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