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405號
TYDV,105,司票,4405,2016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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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
聲 請 人 郭均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國民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請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105 年 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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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