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顧澤民
相 對 人 彭慶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片語■(O014)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 ■日期轉換■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日期轉換■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