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42號
TYDV,105,司拍,342,201607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相 對 人 曾昱淇(即鄧滿連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曾隆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滿連於民國99年4 月8 日、 民國103 年5 月22日、民國104 年2 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2,510,000 元、2,000,000 元、1,200,000 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鄧滿連於民國105 年3 月19日死 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茲被繼 承人鄧滿連對聲請人負債4,565,53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 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