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99號
TYDV,105,司司,99,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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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李國中(即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予聲報桃園纖維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在案,茲因公司帳務繁瑣處理不及 ,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 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 人,且由本院函准備查等情,業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 司司字第238 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6 月4 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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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