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03號
TYDV,105,司司,103,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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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沈棱律師(即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尚待核定通知,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 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 78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 年 6 月15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 限自105 年6 月15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月15日止。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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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