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黃莊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派出所報案單(須載明發行人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二、經查並無漢「鍾」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僅有漢「鐘」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故請表明本件股票發行公司正確
之名稱,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行公司名稱之附表。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