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80號
TYDV,105,司催,380,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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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黃莊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派出所報案單(須載明發行人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二、經查並無漢「鍾」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僅有漢「鐘」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故請表明本件股票發行公司正確
   之名稱,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行公司名稱之附表。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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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