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55號債 權 人 胡毓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尚宏、黃敏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提出債務人吳尚宏、黃敏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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