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55號
TYDV,105,司促,14555,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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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55號
債 權 人 胡毓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尚宏黃敏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提出債務人吳尚宏黃敏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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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