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261號
TYDV,105,司促,14261,20160727,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冠良即心情向上美髮坊葉文振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心情向上美髮坊」已更名為「形塑髮型造型名店」,
  且其負責人亦已變更為「徐千惠」。
二、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
  ,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
  爭借款責任。
三、準此,形塑髮型造型名店(原名:心情向上美髮坊)既已變
  更負責人為徐千惠,則該商號之權利主體應為其負責人徐千
  惠,惟徐千惠並非系爭借款債務之當事人,本件自應將債務
  人「葉冠良即心情向上美髮坊」更正為「葉冠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