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曹維妮(即曹中運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茜梅(即曹中運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曹維恩(即曹中運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茜梅(即曹中運之繼承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曹中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七
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五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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