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648號
TYDV,105,司促,13648,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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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48號
債 權 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徽
債 務 人 協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毓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參佰柒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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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