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16號
TYDV,105,司促,13516,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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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辜盟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伍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七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零點六五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三零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捌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點零九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八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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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