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91號
TYDV,105,司促,13491,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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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
債 權 人 劉鉅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經查債權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所附支票),本件債
   務人應為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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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