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債 權 人 劉鉅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1.經查債權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所附支票),本件債 務人應為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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