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叁仟伍佰伍
拾元,及其中叁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金額壹萬零
肆佰捌拾伍元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延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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