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38號
債 權 人 蘇奎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璨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 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其訴 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 業於本院104 年度桃小字第6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中成立和解 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上開和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以 同一請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 駁回。另債權人既已成立和解,自得據和解筆錄逕行聲請強 制執行,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