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928號
TYDV,105,司促,12928,2016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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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債 權 人 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心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秋菊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債權人之名稱為「名座花園社
  區管理委員會」,惟狀底印章之印文所示之名稱為「名座花
  園新城管理委員會」,兩者名稱容有不同。
二、故請表明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正確之名稱,並於聲請狀底蓋印
  正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或提出蓋印正確管理委員會大章之
  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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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