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債 權 人 名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心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秋菊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債權人之名稱為「名座花園社
區管理委員會」,惟狀底印章之印文所示之名稱為「名座花
園新城管理委員會」,兩者名稱容有不同。
二、故請表明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正確之名稱,並於聲請狀底蓋印
正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或提出蓋印正確管理委員會大章之
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