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債 權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債 務 人 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順興
人
債 務 人 李祈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有任一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其他債
務人免除給付之責任。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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