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5年度,2號
TYDV,105,再,2,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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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 告 陳藍瑞
輔 助 人 陳朝宗
再審原 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許昱婷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
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
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2 人乃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7日104 年度重訴字第29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 萬元
9,200 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萬7,144 元,未據
再審原告2 人於提起再審之訴時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
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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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