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成居
王太明
王桂英
王明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正略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5,6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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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 公告現值 │面積(㎡)│原告勝訴部分權│核定價額 │
│號│桃園市蘆竹區坑│(㎡/元) │ │利範圍 │ │
│ │子外段外社小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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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99 地號 │3000元 │2643 │5分之1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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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99-5地號 │3100元 │2645 │5分之1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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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99-6地號 │3100元 │2645 │5分之1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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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0000000元 │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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