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7號
TYDV,102,訴,127,20160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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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涂茹茵
      莊育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莊昭典
      莊育風
      莊育榮
      莊忠吉
      莊育雲
      莊英孝
      莊啟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蘭玉
被   告 莊英俊
      莊英崘
      莊英勛
      莊政雄
      莊英斌
      莊才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育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吳泰森
      盧俊雄
      莊英鎮
      莊英旭
      吳發煇
受告知人  許淑貞
      謝淑珍
      徐雅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堉
      林永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
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之一關於被告吳發煇於土地公廟、道路之應有部分比例「21600/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216000/0000000」。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4 年9 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127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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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