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國港
具 保 人 陳鈺樺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05 年執聲沒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曹國港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陳鈺 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 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附卷可 稽。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上 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 105 年7 月1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 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 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 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