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育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 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判 決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2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102 年8 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1月14日,此有該函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