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747號
TYDM,105,聲,2747,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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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國雄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國雄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鈞院 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8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1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6 年2 月16日,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2 月4 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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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