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文錢(原名謝錢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7 月,於民國98年8 月 2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7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 月,嗣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54號駁回上訴,受刑人再上訴, 亦經最高法院於98年8 月6 日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100 年 11月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03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1 年5 月22 日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2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0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7 月,受刑人於98年8 月2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 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2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15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9 月16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