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52號
TYDM,105,聲,2652,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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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宏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 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5 年7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 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9 月8 日等情,有 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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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