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35號
TYDM,105,聲,2635,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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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進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進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進和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7 月,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 於105 年7 月1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㈡ 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80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矚訴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5 月確定;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 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 (合計有期徒刑7 年7 月)。受刑人於101 年5 月21日因上 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7 月1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0月4 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 日為107 年6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 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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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