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來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來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來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 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 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 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 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 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 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 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三、查受刑人邱來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 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1 年2 月29日,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1 年2 月29日之前,又附
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 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 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 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 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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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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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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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壹│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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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4 月10日或│100年9月1日 │100 年8 月21日起│
│ │11日 │ │至100 年8 月27日│
│ │ │ │間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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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0年度 │新竹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30號 │毒偵字第1130號 │偵字第44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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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81號 │81號 │168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 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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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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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81號 │81號 │1687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1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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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1年度 │新竹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617號 │執字第1617號 │執字第4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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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2 業經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 │
│ │審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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