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聲簡再字,105年度,5號
TYDM,105,桃聲簡再,5,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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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桃聲簡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判決人 廖振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12日99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刑事第
一審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9004號、1274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係屬 頂替,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確定,爰 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上開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規定,乃法定 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判決聲請再 審,雖提出再審聲請書及證據,然未依法附具原判決即本院 99年度桃簡字第1327 號判決之繕本,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規定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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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