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34號
PCDV,106,司促,20834,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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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3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明志
債 務 人 美客族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債 務 人 陳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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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客族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