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5年度,28號
TYDM,105,審易緝,28,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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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
                  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忠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毒偵字第2814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游忠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忠諺因不服本院105 年度審易緝 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 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 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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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