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700號
TYDM,105,審易,700,201607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滿康
選任辯護人 王怡惠律師
      江帝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79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101 年9 月1 日起擔 任駐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大漢營區陸軍 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作戰模擬處上校副處長,告訴人 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則自102 年12月16日起擔任上 開指揮部之上尉電腦修護維護官,與乙○○間為長官與部屬 關係。詎乙○○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於104 年5 月19日某時許,在其上開指揮部辦公室內,趁 甲○向前伸手欲取回置於其辦公桌上之公文,不及抗拒之 際,伸手觸摸甲○之胸部,甲○受驚嚇隨之將乙○○之手 推開。
(二)於104 年5 月29日下午某時許,在上開指揮部第三會議室 內,趁與甲○獨處且不及防備之際,自後方伸手環抱並觸 摸甲○之胸部,甲○見狀驚覺大叫,乙○○始跑離現場。(三)於104 年6 月3 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上開指揮部辦公室內 ,見甲○向其報告業務完畢欲往門口離去時,先起身站於 甲○後方,並叫住正要離開之甲○,趁甲○回頭不及抗拒 之際,以左手環抱住甲○,再以右手觸摸甲○之胸部,並 親吻甲○之左側頸部,並向甲○言以:「妳好香」等語, 甲○驚嚇隨之將乙○○推開,並逃離該辦公室。 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罪嫌 等語,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 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