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156號
TYDM,105,審易,156,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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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維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646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宇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維宇因不服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 第156 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 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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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